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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“对开发票”的5大风险

        对开发票,指的是销售出去的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了销售退回  ,本来按照规定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,但是嫌麻烦 ,让购货企业开具一份正数的销售发票给原来的销售方,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了。

       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!

        风险一 :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一条中有规定,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,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,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,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,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,增加税收负担。

        风险二: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,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,可责令限期改正,没收非法所得 ,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      风险三: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。

        风险四:对开发票”还会让企业多缴纳印花税而增加税收负担。

        风险五:虚增了销售收入,导致多扣除了业务招待费、广告费 、福利费等,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。

        发票对开,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 ,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。

        所得税的计算中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是以销售收入为基础 。比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,按照发生额的60%扣除 ,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的0.5%,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(营业)收入15%的部分准予扣除。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,就会造成多扣除,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。因此会加大企业被税务稽查的风险。

       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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